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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2014年3月10日A06版,原标题《建议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重视农村食品“全链条”安全》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指出,“信誉良好的”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社会组织”也并非法律概念,没有指出具体的法律资格主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造成操作困难,给人为意志留下非常大的空间。“我建议删除‘信誉良好的’的说法,明确和限定‘社会组织’的定义,另外,将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圈定在‘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范围内,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滥诉现象,但过分限制了诉讼主体资格,无法达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应有效果。”对此,他建议在下一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取消过于模糊不清的限定和描述,将主体资格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