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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6/1/12阅读:[ 字体: ]

        (2015年12月6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烛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增强基金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着力塑造规范、专业、透明的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开活动,是指为满足基金会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捐赠管理机关、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将与本基金会所进行的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应遵循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分类规范等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双方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的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金会公布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利用本基金会的网站,必要时也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种事宜。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制做成专门的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具体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接受年检的情况、参加评估的结果、处理社会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的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基金会有关的财务信息。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公布。

        (三)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应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募得资金的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四)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有关项目申请、评审的信息。评审结束后,应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公布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公布评估结果。

        (五)接受捐赠的信息: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后,应公布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和使用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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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应公布有关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开展捐赠活动的成本、捐助活动的效果(用图片、数字或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使用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六)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基金会参与公益投资的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设立的动态情况等。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和业务管理机关要求,以及依据基金会工作实际所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日常接受捐赠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属于重大的接受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72小时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或按有关部门处置重大事件所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以银行汇款等方式捐款的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日常捐赠的款物拨付和使用的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的进展情况。所有项目信息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审。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全文及摘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