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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1/20阅读:[ 字体: ]

        广东是全国土地资源最紧缺的省份之一,人地矛盾十分尖锐。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满足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和各地房地产开发及各类工业园、开发区等建设的需要,每年需征用大量的农地(其中相当部分为优质耕地) 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然而,在广东各地(主要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大中城市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地区) 却有大量的多年未动工的建设用地长期闲置在当地晒太阳,有的地块的闲置时间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对于这类土地国土部门称之为“超期未动工用地” ,其实质上就是人们常说的与“烂尾楼”齐名的“烂尾地”。为解决烂尾地的问题,中央三令五申,还专门出台了文件予以管控,但效果并不明显。据初步调查,在广东造成这些闲置烂尾地的原因既有基层政府方面的,也有企业方面的和因法律纠纷所致的等等。而这些闲置多年的烂尾地多处于各市(区)条件优越的地段(即使在“寸土千金”的广州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北京路都有这样的地块) ,并且价值连城。这无疑是一笔巨额财富。故要想避免这笔巨额财富的损失和缓解广东日趋紧张的人地矛盾,并推动全省城市化、工业化健康发展,盘活用好这些闲置多年的烂尾地已经刻不容缓。

          1、据初步统计,到2015年底广东全省的闲置的烂尾地总量已超过15万亩,其中因企业方面原因造成的约占60%,因基层政府方面原因造成的约为40%左右等。若按2015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平均价格计算,其总价值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这么巨额的财富长期闲置在地上所造成的浪费无疑是惊人的。

          2、近年来广东每年都要征用大量的农地(其中相当部分为优质耕地) 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满足城市发展和建设各类工业园、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等的需要。仅在“十二. 五” 期间,全省每年为此减少的优质耕地就达10万亩以上,按现在的发展势头,在“十三. 五” 期间的耕地减少量也不会低于这个水平。这对于人均耕地占有量仅有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仅0.4亩)的广东省来讲是十分危险的。因这不仅危及到广东的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而且因农村征地可能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也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压力。这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一方面为了建设不断地占用耕地,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建设用地因烂尾而长期闲置晒太阳。这种极不正常的矛盾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3、为解决各地(特别是沿海发达省份) 普遍存在的建设用地烂尾的问题,中央三令五申,出台了多个政策法规予以管控,并还有过专门的督办。按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规定,建设用地单位拿到土地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就成为广东解决闲置烂尾地问题的关键。



        建议:


          1、为了彻底解决各地多年来的闲置烂尾地的问题,广东省政府应按《土地管理法》和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广东省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细则》作为全省处理闲置烂尾地的政策依据和有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目前深圳市已走在了全省的前面,在2013年1月8日深圳市政府就出台了《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实施意见 (试行)》,使深圳市的闲置烂尾地的处理已经初见成效。广东省最近出台了《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且于2016年9月启动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但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仅靠这种突击式搞运动式的方法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土地的长期闲置烂尾难题的,往往运动一过,问题依旧。否则,就不会有从上个世纪一直闲置到现在还继续在晒太阳的烂尾地了。所以,只有制定好针对性和实操性强《广东省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细则》,并狠抓落实,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强有力的标本兼治的长效管控机制,才能有利于这一难题的彻底解决。

          2、省政府应督促和协调各级市(县)政府借助此次全省开展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的机会,严格执行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规定,对长期闲置的烂尾地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严格处理。一是无偿收回,即对已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且无力再投资的用地单位的闲置的烂尾地,依据文件规定,坚决无偿收回;二是牵线转嫁。对确有困难长期停产而导制土地闲置烂尾地的用地单位或企业,采取“二次招商”的方式,帮助寻找合适的企业收购厂房和设备,再由政府收回的企业的土地出让给新用地单位或企业等。

          3、协调司法拍卖。对于因法律纠纷被司法部门查封而长期闲置地块,应加大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处置效率。对各个因被查封的长期闲置的地块应制定司法处置时间表尽快予以处理,以解决长期以来拖而不决的矛盾。对被法院依法实施查封的地块的处理,应简化程序,尽快启动拍卖、盘活等程序,以使目前这种长期“封而不决”的不合理现象得到纠正。而对于因其它法律原因而闲置地块,法院也应依据闲置地的相关政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寻找有资质有实力的单位,接手这些闲置地块,由接手后的单位对闲置地进行复建,并负责解决该闲置地上的全部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可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这些闲置地块予以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