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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3/9来源:参政议政处阅读:[ 字体: ]

        案由:近年,我国大气、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距离美丽中国目标仍有较大距离。要实现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污染减排是重要手段。将企业排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企业守法,是实现污染减排的方式之一。

        问题:

        1、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质量堪忧

        新环保法执行3年以来,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城市逐年增多。据统计,2017290个城市公开了名录,较2015年增加144个。但部分名录仅由国控企业组成,或者在国控企业之外添加几家实验室或医院,未全面囊括地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企业。名录质量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新环保法,大气法拓展的环境信息公开。

        2、 新《环保法》、《大气法》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仍待执行

        2016年施行的新大气法,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的PITI报告,120个评价城市中,91个制作并公开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及2410 家涉气重点排污企业,但通过公开渠道能获取到自动监测数据的仅284家,绝大多数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大气法要求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或仅通过厂门口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展示,不便于公众获取。

        3、 有毒有害污染物监管缺失,PRTR制度亟待落实

        近些年随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健全,重点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信息公开取得明显进展,但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危险废弃物产生、转移、处置、排放信息仍未全面、完整地向公众公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数据仍处于未知状态,疏于管控。

        分析:根据环保部门发布的信息,当前工业企业达标率仅约70%,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惩治超标行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参与企业排污监督,督促企业主动守法。

        建议:

        1. 提议环保部督促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名录筛选原则、条件,制定本地区名录,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名录信息。公开的名录信息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2. 新《大气法》实施已超过2年,其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公开仍未全面落实。

        20178月,环保部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显示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并鼓励有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公开平台。

        建议环保部督促落实统一平台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平台未建成前,鼓励各省区已建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向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开放,以便于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尤其是自动监测信息。

        对纳入名录而未按照环保法、大气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单位,建议严格依法处罚,对未履行执法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追究。

        3. 已于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建议环保部明确上述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公开平台、时限、完整程度等要求,以推动上述要求的落实。同时建议,在未规划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前,鼓励现有的“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或正在搭建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各省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向上述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开放权限,便于其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