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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1/26来源:参政议政处阅读:[ 字体: ]

        案由:

        中共广东省委提出要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为重点,加快推动广东区域协调发展。其中,“一区”是指把粤北山区建设成为生态发展区,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引领,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下简称“保护区”)是这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广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自2017年9月中共广东省委原则通过《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工作方案》以来,省、市层面已成立了保护区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但总体来看,保护区建设工作仍面临以下突出困难和问题:

        1、顶层设计有待完善,有关政策尚不明确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文件尚未正式出台,顶层设计不完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区要对标国家公园建设,但我省尚未列入国家公园试点地区,涉及保护区的相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尚未明确,市县镇很难开展好相关工作。

        2、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矛盾突出

        一方面受当地人才资金短缺、生态补偿标准低等因素影响,韶关、清远两市生态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绿色发展模式尚待培育。另一方面受生态特别保护区产业准入限制,地方经济发展受影响。如区域范围内的工矿水电、旅游开发项目可能被限制规模或强制退出,已规划的工程建设如韶关的南岭-南水与大峡谷-罗坑片区之间的生态廊道等将受到严重制约。

        3、干部群众有顾虑,搬迁难度大

        一是因担心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影响,部分地方干部存在等候、观望思想,部分保护区内群众担心将来就业门路窄、子女就学难、公共服务不足,对未来感到迷茫;二是居住在核心保育区范围内的原住民的移民搬迁存在资金缺口大、涉及广、责任重等问题。


        建议:

        1、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尽快出台《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对标国家公园建设,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加强和完善保护区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把保护区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专设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省成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整合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生态保护管理职责,统一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保护区建设工作。

        2、支持当地发挥生态优势,实现绿色发展

        一是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实行按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对保护区内的地方政府重点考核生态保护方面指标,逐步取消或减少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的考核。

        二是加大省财政对保护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力度。建议按照生态价值贡献率原则,调整生态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基础部分的系数,即大幅调高保护的国土面积的系数,适当降低人口的系数。

        三是设立省级保护区绿色发展基金,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支持保护区所在韶关、清远两市发展旅游服务、大数据、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绿色产业。   

        四是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机制。对不在核心保育区,生态破坏不大,属于地方经济支柱和财税收入主要来源的产业,不能“一刀切”全盘退出。

        五是全面统筹,预留发展空间。按照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并给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留出绿色通道。如正在规划建设的韶连高速、始阳高速、西京古道等项目。

        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一是建立生态资源等级评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保护区内各类生态资源、提供的公共生态产品进行生态系统价值估算,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纵向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将保护区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委托给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每年收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拨付。

        二是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标准,由每年31元/亩提高至100元/亩;提高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补偿标准,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

        三是由省财政设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基金”,加强对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

        四是推行碳普惠制度,优先将保护区的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保护区所在市县建立碳汇交易市场。

        五是减少保护区所在市县相应的建设资金配套要求,对其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实行兜底政策;保护区内重点扶贫县民生社会事业的县级配套资金应由上级财政全额补贴。

        4、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稳妥处理移民搬迁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引导被划入核心保育区内需要移民搬迁的原住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鼓励搬迁人口到珠三角地区就业并定居。对搬迁安置的投入由省财政兜底,重点支持安置点房屋、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通过资金、实物、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帮助原住民实现生产转型和生活安定,取得其对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