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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中共广东省委决定,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为重点,加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其中,“一区”指把粤北山区建设成为生态发展区,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引领,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正是这一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广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
自2017年9月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要集中力量在韶关、清远打造连片的、规模较大的生态保护区以来,省、市层面已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前期调研。但总体上来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一、 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顶层设计有待完善,有关政策尚不明确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文件尚未正式出台,涉及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区域规划、生态修复保护、建设体制、人员安置等相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尚未制定。“顶层设计”不完善,配套政策缺失,直接影响市县镇开展相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矛盾突出
一方面受当地人才资金短缺、生态补偿标准低等因素影响,韶关、清远两市生态优势未能充分发挥,难以转化为发展优势,绿色发展模式尚待培育。另一方面受生态特别保护区产业准入限制,地方经济发展受影响。如区域范围内的工矿水电、旅游开发项目可能被限制规模或强制退出。同时,对已规划的工程建设也造成一定影响,如韶关的南岭-南水与大峡谷-罗坑片区之间规划建设的生态廊道一旦划定为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程将受到严重制约。
(三)干部群众有顾虑,搬迁难度大
因担心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影响,部分地方干部存在等候、观望思想,部分保护区内群众担心将来就业门路窄、子女就学难、公共服务不足,对未来感到迷茫;居住在核心保育区范围内的原住民的移民搬迁存在难度大、涉及广、责任重等问题。
二、加快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尽快出台《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对标国家公园建设,出台保护区管理、运营、优惠等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加强和完善生态特别保护区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把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专设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省成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管理有关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
(二)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激发生态发展动力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合理评估生态特别保护区生态系统产生的效益,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基于价值核算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省内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等;二是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标准至每亩100元,将经济林参照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助范围,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三是由省财政设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基金,加强对生态特别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四是参考贵州省“资源变资产”的做法,在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内建立碳汇交易市场。五是省市财政加大对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减免相关市县的配套资金要求。
鼓励当地发挥生态优势,加大对其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实行按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二是加大省财政对保护地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力度。建议按照生态价值贡献率原则,调整生态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基础部分的系数,即大幅调高保护的国土面积的系数,适当降低人口的系数;三是支持属于保护区核心城市的韶关、清远两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大数据、现代特色农业、医药健康等生态环保产业;四是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机制。对不在核心保育区,生态破坏不大,属于地方经济支柱和财税收入主要来源的产业,不能“一刀切”全盘退出。保护好生态特别保护区内正在规划、建设及建成运营的重大项目,如已建成的韶关大南岭、大丹霞、大珠玑等旅游开发项目;五是统筹规划,预留发展空间。给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留出绿色通道。
(三)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稳妥处理移民搬迁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对搬迁安置的投入由财政兜底,重点支持安置点房屋、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通过资金、实物、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帮助原住民实现生产转型和生活安定,取得其对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