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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5/22阅读:[ 字体: ]

        案由

        有害垃圾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当前,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中,有害垃圾未能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导致大量有害垃圾依然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危害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由于未能形成社区与危废企业的接口、未能形成单独处理的闭合链条等因素,需要在垃圾分类政策落地实施中特别关注。

        问题

        一、现行国家政策对有害垃圾尚缺乏明确一致的科学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称《名录》)对家庭源危险废物(即有害垃圾品种)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名录》将电子类危险废物列为“家庭源危险废物”,而《实施方案》中没有将其收入有害垃圾品种。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的危险废物如含汞、铅或其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荧光灯、废电池、化妆品等都没有列入《名录》和《实施方案》,在实际操作中混入生活垃圾进行焚烧。

        二、重点城市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时对有害垃圾管理效果有待提高。

        有关机构收集并分析了《实施方案》确定的46个重点城市中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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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城市落实政策情况,发现存在以下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只对生活垃圾进行了 “可回收”“厨余”“有害”“其他” 四类笼统划分,没有规定设置专门容器对不同种类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和专人管理,致使实施中造成了生活垃圾含有的汞和其他物质的泄露与污染。

        2.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布局不均衡、产能严重不足。在全国各城市推行垃圾分类政策后,有害垃圾数量剧增,却没有足够的后端处理厂家接收。很多地方居民分出来的有害垃圾不得不再次进入焚烧和填埋渠道,继续造成大气、土壤和水等环境污染,成为整个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实施的瓶颈。

        3.目前《名录》中关于未分类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可完全豁免于危废特殊管理的条款,实际对重点城市有害垃圾分类收集产生了消极影响,也与《实施方案》所强调的强制分类要求存在不协调之处;而对于分类收集情况下,收集过程可不按危废管理要求的豁免条款,也不利于某些种类的有害垃圾,特别是易碎的含汞灯管类的安全收集。

        三、小区居民及基层社区干部缺乏生活有害垃圾的基本科学知识、存在较多认识盲点和误区。

        调研显示,居民和基层干部对于生活有害垃圾的认知和行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不知道哪些是有害垃圾;2、觉得有害垃圾分类处置与己无关;3、将有害垃圾与普通垃圾混同处置。

        建议

        一、构建科学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科学筛选各种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废弃物,制定《家庭源有害垃圾名录》,指导居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2.规划全国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布局、设点,科学设定全国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和再生资源化率总体目标。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家庭源有害垃圾分类管理规程》,规范并指导社区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督查、台账与联单、公示等制度。

        4.修改某些家庭源危险废物的豁免条件,特别是家庭源含汞废弃物不应豁免,即使豁免也应该规定时限。

        二、坚持《实施方案》基本要求,明确并落实地方政府部门与生产者管理责任。

        1.地方政府:(1)将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置率、资源化利用率等指标纳入垃圾分类工作效果硬性评价考核,逐级分解落实;(2)制定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3)将有害垃圾安全暂存设施作为垃圾分类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覆盖到至少区县一级。

        2.生产者:(1)将有害垃圾及其废弃前的产品,完全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设定生产者有害垃圾回收目标,要求由生产者主要承担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费用;(2)进一步禁止和限制某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从源头减少有害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三、开展有害垃圾分类管理的全民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对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管理主体分别开展宣传教育,首先从主管部门做起,提高顶层设计、加强技术指导、协调各方的治理水平。

        设立“有害垃圾科普宣传活动日”,深入开展全民宣教,不断提升全民认识和参与度。